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
中文名称是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简称蓝丝带协会;英文名称是Blue Ribbon Ocean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是BROCA。
第二条 社团性质
本团体是正式注册的公益社会团体,由热爱和有志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单位和自然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围绕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开展与海洋保护有关的社会、科技、文化公益活动。
第三条 社团宗旨
发挥海洋保护者的桥梁和纽带和活动平台的作用,致力于海洋保护,积极宣传海洋保护,弘扬海洋文化,普及海洋知识,组织公益活动,构建关爱海洋的大联盟,以促进人类社会与海洋的和谐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为海洋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与海洋保护相关的社会、文化、科技等活动:
(一) 组织开展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会议、讲座、新技术推介、成果展览等活动;
(二) 宣传联合国和我国政府颁布的与海洋保护相关的公约、法规、政策;
(三) 参与我国与保护海洋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制订;
(四) 为海洋环境权益收到侵害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对海洋环境破坏现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五) 开展公益宣传及海洋科普类海洋保护活动;
(六) 在高校及企业中发展建立海洋保护志愿者服务团队,招募、培训、组织志愿者进行海洋保护活动。
(七) 申请和实施相关国际组织、政府部门的公益性项目;
(八) 资助促进海洋保护事业发展的科技工作以及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文化和教育普及活动,资助地方海洋保护组织的机构建设和公益项目;
(九) 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与保护海洋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一)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二)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及会员单位。
(三)会长单位会费为每年5万元,副会长单位会费为每年2万元,会员单位会费为每年3千元,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年100元;
(四)会费可用其他等值服务冲抵。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热爱海洋保护事业,没有破坏海洋行为;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自愿从事或参与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秘书处审核上报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及会员匾额;
(四)对于热心海洋保护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专家、顾问。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企业形象宣传上使用蓝丝带标识;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匾额等有效证件。
(二)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制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组织结构
(一)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成员由单位会员代表及个人会员组成;
(二)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三)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会员代表大会设名誉职位,包括会长及副会长。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单位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三)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结构及产生
(一)理事会四年一届,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十名以上理事组成;
(二)单位会员代表应占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三)女性理事应占理事会成员四分之一以上;
(四)理事会设理事长,负责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负责代表理事会常驻秘书处指导工作;
(六)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落实会议决议及协会具体工作;
(七)秘书处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在任职期间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离职后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召开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及至少一位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三)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罢免理事长、开除理事会成员等重大决议须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在重大事项需要决策时,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六)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则由常务理事代理,如理事长及常务理事都不能履行职责,由秘书长代理;
(七)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在需要召开理事会时,秘书处应当提前3天将会议事项送达全体理事;
(八)理事会会议及其决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辅以其它记录方式,日期、地点、议程、决议、分歧和争议、人员等事项必须真实和完整,并以档案形式长期保存,作为可追溯的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 监事会结构及产生
(一)监事会四年一届,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
(二)单位会员代表应占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三)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负责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协会财务;
(三)当理事会成员的行为危害协会利益时,要求理事会成员予以纠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五)对危害协会利益的理事会成员提起诉讼;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调查协会异常经营情况;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
(一)监事会不定期召开;
(二)在协会发生异常经营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召集主持监事会;
(三)监事会成员有独立决定权,履行监事职权时不须得到监事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名誉职位
(一)协会设会长及副会长两个名誉职位;
(二)会长由会长单位推荐领导担任,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推荐领导担任;
(三)会长及副会长不参与协会经营工作;
(四)会长及副会长代表协会参加协会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会长及副会长与单位会员等级相关,如会长单位和副会长单位退会或降级,会长及副会长职位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要求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关爱海洋,热爱海洋保护公益事业;
(三)在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中有较好的业绩和社会影响力;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人际沟通能力;
(五)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任期
(一)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
(二)理事长及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法人产生及职权
(一)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中产生;
(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对协会的经营负法律责任;
(四)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产生及职权
(一)理事长在理事中产生;
(二)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投票产生;
(三)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四)理事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产生及职权
(一)秘书长由理事长或常务理事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对协会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故或失误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
(一)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备案;
(二)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协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展与海洋保护相关的公益性科技和文化教育等活动;
(三)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审议后,由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使用原则
(一)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制度
(一)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修改程序
(一)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二)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终止条件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时;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协会的活动时;
(三)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协会不能开展正常活动时;
(四)理事会按表决程序通过决定终止协会活动时。
第三十四条 终止程序
(一)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财产处理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通过时间
本章程经2017年5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生效期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